问题: 民事诉讼法关于质证的一种表述是否正确
问题:“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而调查的证据可以不经当事人质证而作为证据采纳”这句话是正确的吗?如不正确,怎样表述才是正确的?
解答:
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应该这样表述: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即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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