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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劫

甲、乙与丙有仇,于是甲、乙商量打丙一顿,于是在丙经常出入地伺机殴打丙,在丙还没来时甲提出:我们没有钱搭车回去了,干脆打丙一顿后把他身上的钱抢走。乙表示同意。甲、乙将丙打伤倒地,并将丙身上的8000元钱搜走。经鉴定,丙已构成轻伤。
老师,我认为甲乙构成抢劫罪,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问题是:是否应数罪并罚?是否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是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还是二个行为二个罪名?(殴打是故意伤害的行为、抢钱是抢劫的行为,但抢劫要求有暴力,那么抢劫行为是否包含故意伤害中的殴打行为?)

解答:

我认为应当属于抢劫罪既遂。不存在故意伤害。后面的伤害应为抢劫罪定罪量刑的罪行情节。

因为我国刑法对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并无限制,抢劫罪的行为方法只要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即可成立抢劫。

根据最高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作出了类似的解释,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表明《刑法》第263条中的“暴力”在程度上可以达到致人死亡,既然包含故意杀人的方法,那么故意伤害也必将包含在其中。

此外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数罪与一罪问题上,你的刑法基础理论还有许多的模糊,建议你好好的研读一下我国刑法中有关罪数形态的问题

希望我给的答案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