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一道政治题(初二)
农民甲于2008年以10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只毛驴,结果在中途不慎丢失,这头毛驴被农民乙捡到,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当丙牵着毛驴走路时,遇见了甲,甲一看是他的毛驴,便于丙争执不下,甲将丙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毛驴,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判谁赢?
我认为甲应该告乙,应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解答:
此毛驴的所有权属于丙。乙和丙做共同被告。
甲对自己的财物没有尽到保管责任,但不属于主动放弃对毛驴的所有权,乙对毛驴的取得没有合法依据。
乙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毛驴卖给丙,此合同有效,丙属于善意第三人。
甲可以向乙提出一定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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